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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打印 来源: 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   发布者:ZJAIA
  浏览1303次 时间:2020年12月31日 10:21
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章程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缩写ZJAIA。英文译名Zhejiang Automated meter and Instru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浙江省仪器仪表行业协会是以本省仪器仪表制造企业为主体,吸收与仪器仪表制造及应用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社团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省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为本行业企事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行业协调工作,推动和促进行业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党委。
本协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对仪器仪表行业的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设想和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
(二)收集、整理、分析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仪器仪表行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三)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相关展览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修订、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办好行业刊物,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技术经济信息,政策法规建议。
(六)指导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组织技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帮助企业开展各项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素质。
(七)反映会员单位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服务。
(八)协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协助企业协调解决反倾销等国际贸易磨擦,制订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公平竞争。
(九)承办政府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行业工作,支持行业发展,积极参加行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团体会员登记表(代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在协会刊物、网站等宣传平台上公布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三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每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理事可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对投入本单位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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