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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

打印 来源: 浙江经信   发布者:ZJAIA
  浏览1194次 时间:2022年2月09日 10:27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

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6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

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

4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

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

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

6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

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

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21231日。

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

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

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

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21231日。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

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

17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

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

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

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

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

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

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

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

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11日至20231231日。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

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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